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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林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

时间: 2018-11-21 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3492

  第一章

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效能监察工作,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,为培育“五大产业”,建设“十大基地”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,根据《吉林省省直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》,结合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以“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,紧紧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,完善内部监察约束机制,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为公司的改革、发展、和谐稳定提供保障。

  第三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:对全公司改革发展的有关法规、规章、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监督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基层单位的管理效能、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、违纪行为。

  第四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:坚持效能监察与加强改善企业管理、治本抓源头相结合;坚持建章建制与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相结合;坚持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与相关业务职能配合相结合;坚持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。

 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内容

  第五条公司效能监察的内容要针对公司的特点,从生产经营的薄弱环节和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(岗位)入手,围绕企业的效益、效率、质量、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工作。其主要内容是:

  (一)公司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履行职责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。

  (二)公司国有资产的使用、管理、保值、增值情况。

  (三)公司的大宗物资采购、产品销售情况。

  (四)公司的重点项目、重点工程的决策程序、招投标过程、原材料使用、增减工程量及经济效益的情况。

  (五)公司的林参间作用地有偿使用、红松果林承包、沟系林地有偿开发使用的情况。

  (六)公司的设备采购、固定资产有偿使用、变现、租赁、承包经营的情况。

  (七)公司易发生安全、防火、重大事故的单位,安全制度建设和管理的情况。

  (八)公司下达的基础性指标,战略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完成的情况。

  (九)公司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。

  (十)上级明确要求和企业实际需要的其他项目。

 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

  第六条效能监察工作要从本公司的实际出发,根据实施效能监察的具体情况,可进行事前的预防性监察、事中的跟踪性监察、事后的改进性监察。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项监察或对某一项进行全方位、全过程综合监察。

  第七条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,可采取监察部门单独进行直接监督检查,监察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进行综合监督检查,监察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后,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。

  第八条效能监察工作的程序可分为:调查研究、选题立项,制定方案、组织实施,抓好落实、跟踪监督,总结工作、立卷归档。

  第九条调查研究,选题立项。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内容,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,对群众关心的热点,企业改革的重点,生产经营的难点,影响管理效能、生产效益、工作效率的重要问题,进行调查研究,确定项目,填写:《效能监察立项表》报领导小组批准,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。

  第十条制定方案,组织实施。效能监察项目经领导批准后,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。深入到被监察单位或部门,了解情况,核准事实,综合分析,找准原因,对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,要填写《效能监察决定(建议)通知书》,根据问题性质,分清责任,及时处理。

  (一)抓好落实,跟踪监督。被监察单位、部门和人员按照《效能监察决定(建议)通知书》,将整改情况通报给纪委监察处,切实做到堵塞漏洞,建章建制,强化管理,改进工作。

  (二)总结工作,立卷归档。效能监察工作告一段落后,纪委监察处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,立卷归档。填写《效能监察结果报告表》,进行工作总结。

  第四章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和职责

  第十一条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为效能监察工作主管领导。要形成由公司班子领导,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,纪委监察处组织协调和实施,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,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。为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,公司设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为组长,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,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纪委监察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。

  第十二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划分:

  (一)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职责:负责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,立项报告、监察报告审批,协调解决效能监察中的问题,督促监察建议、整改措施的落实。

  (二)纪检监察处职责:贯彻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,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,提出效能监察工作计划,提出效能监察工作选题立项建议,组织调查研究和项目跟踪监督,纠正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,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,认真做好效能监察工作总结、归档、及时主动向上级反映情况。

  (三)有关领导人员和部门的职责:积极主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,给予各方面支持和保证,自觉认真检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制定改进管理的措施,保证监察建议、监察决定的落实。

  (四)年初,公司纪委监察处要上报效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立项情况。年终要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,写出专题报告,填写《年度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》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。

  第十三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列席与被监察单位、部门的有关会议,召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会议。

  (二)查阅、复制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文件、资料,了解其他必要的情况。

  (三)要求被监察单位、部门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、资料和必要的情况。

  (四)要求有关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。

  (五)向被监察单位、部门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工作、加强管理、奖惩等方面的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。

 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奖惩

  第十四条对效能监察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、部门、人员,纪委监察处根据其成果提出意见或建议,经公司主要经营者批准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 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的惩处,是指在效能监察活动中,对有违法、违纪、失职、渎职等行为的被监察单位、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。效能监察活动中,有下列行为的,应当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。

  (一)公司领导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制度的;

  (二)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;

  (三)在大宗物资采购、产品销售中以次充好、降等变价、损公肥私、刁难客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;

  (四)在基建工程建设、施工中偷工减料,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;

  (五)在林地有偿使用中,损害公司利益和群众利益,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;

  (六)在设备采购和资产变现、租赁、承包经营中吃回扣、隐匿收入,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;

  (七)在安全、防火、重大事故中失职、渎职、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(八)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的;

  (九)其他需要处分的行为。

  第六章

 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、部门。

 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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